嘉義縣手工藝製品業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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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業務

資訊僅供參考,詳細資訊及規範請參照勞動部網站公告,或來電工會詢問。

●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一、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140)但未滿37(不含259)。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依照勞動部1053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給付標準

一、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二、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應備資料

1.出生證明書正本或已入戶口之戶藉滕本

2.身分證

3.本人印章

 

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給付標準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應備資料

1.傷病診斷書

2.身分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5.雇主證明書

6.如係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需另填寫傷害證明書並附駕照影本、路線圖



失能給付

請領資格

一、失能年金:

1.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       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二、失能一次金:

1.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       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1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1.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       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3.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應備資料

1.失能診斷書

2.身分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一、      老年年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二、      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三、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給付標準

一、      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 2 種方式擇優發給。
(一)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0.775%+3,000元。
(二)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

二、      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三、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應備資料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2.身分證

3.印章

4.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一、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 98 1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三、      遺屬年金給付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給付標準

本人死亡給付

一、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二、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 98 1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得請領)

1.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2.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 屬津貼。

3.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三、      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家屬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應備資料

1.身份證影本

2.印章

3.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4.死亡診斷書,有登記除戶日期之戶籍謄本乙份(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戶籍不同者,需各提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