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製茶業工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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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中華民國製茶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聯合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製茶業工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現以台灣省各縣市製茶業職業工會,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製茶業職業工會,台北市及高雄市製茶業職業工會為組成單位。

第 四 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宗旨:

一、保障會員權益,謀求會員福利,加強互助合作,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二、增進與國際製茶業勞工之交流合作開展國民外交。

三、聯合國際製茶業工會聯繫,研究及解決國際製茶業勞工問題,維護民主自由工會。

四、致力產業民主,工業和平,促進經濟與社會均衡發展。

五、增進勞工知識技能,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工生活水準與生產力。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增進與國際製茶業勞工之關係,參加國際製茶業勞工團體各種重要活動。

二、研究製茶業勞工有關問題,保障製茶業勞工之權益,改善製茶業勞工之生活與條件。

三、促進製茶業勞工福利事業。

四、推行製茶業勞工經濟、社會、教育、訓練、文化宣傳及康樂等工作與活動。

五、出刊製茶業勞工刊物及設置網站,報導有關國際及國內茶葉產銷與工運動態。

六、輔導並協助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務推進事項,建購多元化學習制度,增進勞工知能。

七、關於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在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之製茶業職業工會,均有加入本會之權利與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並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時,得由理事會按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但會員除名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19人,候補理事5人、監事7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本會理事、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7人、組織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互選1人為理事長,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2人、組織常務監事會,常務監事互選1人為召集人。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會將設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會計、出納各1人及總務、組訓、福利、公共關係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並視業務繁簡設幹事及助理幹事等若干人,均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四年,均為義務職,連選得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如理、監事因故出缺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任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職 權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會員工會之除名。

四、決定工作方針並審查工作報告。

五、審核本會預算及決算。

六、勞動條件之維護或變更。

七、基金之設立管理及重要財產之處分。

八、公共事業之創辦。

九、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劃及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

五、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六、基金及財產之保管運用事項。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四、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

三、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二、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三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二、理事、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三、常務理、監事會議暨理、監事聯席會議視實際需要適時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如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監事會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依每一會員工會繳交新台幣伍仟元整,於申請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經常會費:按會員工會每月依實際人數每一會員每月應繳新台幣六元,按季繳納。

三、政府機關補助費及委辦費。

四、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

第二十九條   前條第四款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決議,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徵收之。

第三十條       本會財產經費收支情形,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月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表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時,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及追加減預算,應由理事會按年編造送監事會審核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定或追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所有經費除為創設目的舉辦事業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之利益。

第三十四條   本會依命令或因故解散,除清理債務外,其剩餘財產均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及選舉辦法另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暨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