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嘉義縣阿里山茶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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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社團法人嘉義縣阿里山茶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嘉義縣阿里山茶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茶葉品質鑑定以及製茶化學分析與推行茶葉產製銷優良產品標章;以及農民資訊服務、茶農、工商推展教育訓練等技術諮詢服務為主要目的。並重視嘉義阿里山茶區之特色茶,推廣茶葉的多元產品(茶葉分類產品、茶食DIY、茶葉多元化產品加工層次、茶文化展現暨茶席花藝設計),辦理茶業技術及專業能力的培訓,提昇阿里山茶葉品質並將阿里山茶特色行銷國際,增加會員收益,促進茶葉更蓬勃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嘉義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行政區域內。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昇製茶技術增進茶之品質,提高本縣高山茶知名度,增加會員的收益。

二、推廣茶葉防偽標籤及註冊商標、茶葉優良產品標誌證明等,有公信力的包裝。

三、成立會員產製銷的職訓班,特別對於春()季比賽茶、分級包裝、優質安全茶葉等如何產製銷推展。

四、辦理製茶士、評鑑師、泡茶師、茶藝技術師、評茶師技術士,推廣茶葉的多元產品(茶葉分類產品、茶食DIY、茶葉多元化產品加工層次、茶文化展現暨茶席花藝設計),協助茶業改良場及政府機關所推動相關茶業技術與訓練事宜。

五、茶葉多元方面係針對「茶藝活動茶席花藝」以茶席交流為目標;培訓茶人文化的知識和茶席花藝設計的理念,將「品茶」「奉茶」「茶藝」「花藝」融合一體。讓品茶者從品茶過程中,感受雅緻的茶席擺設及花藝美感,將茶席的觀念促進國際茶文化交流。

六、推廣安全農藥殘留合格於政府的標準或國際標準及完全不能夠施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的「環保茶」、「有機茶」。

七、保護茶農抑止茶商摻混過季茶或外來的低價黑心茶葉混摻品質較差的茶葉,混充優質高山茶販售。

八、嚴格監督媒體購物頻道、網站、報章雜誌等打著「阿里山茶」的名號或正統的「阿里山茶」,販賣嘉義阿里山茶以保護茶農工商之權益。

九、關於會務之推展及能達社會或奉業有益之必要事項(如成立阿里山高山茶博物館……等等事項)

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對茶葉產製銷等相關工作及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以上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永久會員:暫定凡個人會員常年會費一次繳納壹萬貳仟元整或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叁萬元整即為個人永久會員及團體永久會員,但戶籍地或工作地如有變更未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為利組織運作,得訂定特別條款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 視為自動出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四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五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六 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及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七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副會長、會長。

四、議決理事、副會長或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副會長)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會置理事長(會長)一名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會長),理事長(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會長應視會務需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會長、副會長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並為監事會召集人,監查日常會務,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 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會長一人、名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理事及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同屆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一、前任會長卸任後得接任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卸任後,聘為名譽會長。
二、本會顧問除外之各種榮譽職務需具本會會員資格方可任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
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             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卅二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四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叁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叁仟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七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晝,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現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八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